区纪委监委机关考勤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21-06-24 17:28:09 来源:本网

第一章     

第一条  正人先正己,打铁自身硬。纪检监察机关是执纪监督机关,更应该带头严守各项纪律和规矩。为切实抓好委机关作风效能建设,增强委机关干部组织纪律观念,强化服务意识,树立机关良好形象,根据有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 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及区廉政教育中心工作人员,包括全体干部(含借用人员)、职工、临时工。

第二章   工作纪律

第三条  委机关干部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,不得迟到、早退,不得无故缺勤。

第四条  委机关干部职工应严格遵守工作秩序,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、脱岗或串岗,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,不得上班时间打牌、炒股、玩电脑游戏等。

第五条  委机关干部职工应按照要求准时参加委机关召开的会议、学习和组织的集体活动,不得迟到、早退或无故缺席。

第三章   考勤管理

第六条  考勤由区纪委办公室具体负责。考勤要做到实事求是,不弄虚作假,公开考勤,相互监督。

第七条  委机关干部职工考勤实行“每日工作情况报告制”,干部职工于每日下午5:30前主动向办公室报告次日工作安排。办公室制作《区纪委监委干部职工工作日志》,安排专人负责统计填写,并于每日上午9:30前通过短信形式向委主要领导报告。

第八条  负责考勤的人员因事不能到岗的,应事先向办公室主任报告,另行安排人员考勤和统计。

第九条  委机关干部职工上班时间外出开会、办事、培训、下乡的,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备并告知去向。一般人员向分管常委、委员和办公室报备,各室主任、常委、委员向书记和办公室报备,未经报备擅自外出的视为脱岗。

第四章  请(休)假管理

第十条  委机关干部职工凡因病、因事请假或按规定享受各类假期,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。若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事先办理或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的,应事先向委主要领导电话报告,返回单位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。连续请假的,必须一次性办理请假手续。假期期满应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。

第十一条  假期的类别、期限及有关规定:

1.病、事假。病假、事假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。请假由个人填报《请假审批单》,由分管常委、委员审核签署意见后,报委主要领导批准。

请病假5天以上应提供医院病情证明。

2.婚假、生育假、探亲假。婚假、生育假、探亲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。婚假、生育假、探亲假须事先填写《请假审批单》,由分管常委、委员审核签署意见后,报委主要领导批准。

3.休假。带薪年休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。年休假须事先填写《休假审批单》,经办公室审核、分管常委、委员同意后报委局主要领导批准。

办公室对工作人员休假要统筹、合理安排,保证休假制度的执行和工作正常运转。

4.丧假。委机关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,给予3天丧假。家住外地的,可根据往返需要,给予适当路程假。请丧假须事先填报《请假审批单》,由分管常委、委员审核签署意见后,报委局主要领导批准。

第十二条  委机关干部职工休假及请假,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,一律交办公室登记、保存备查。

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需按市纪委和区委规定程序请假和履行书面手续。

第十三条  办公室每月底将全体干部职工出勤、休假、请假情况进行汇总,填写考勤统计表,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确认,报分管副书记签批后,于下个月初前在公示栏公布。

第十四条 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视为旷工:

1.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;

2.请假理由及请假证明不当或不实,脱离工作岗位的;

3.规定的请假期限已满,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;

4.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的;

5.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,不按时到岗工作的。

如干部职工无故脱岗、不按规定提前请假和报告、长时间无法联系,且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均不知情,造成严重后果的,严肃问责处理。

第五章  奖惩措施

第十五条  委机关干部职工病、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。年休假、探亲假、婚假、生育假期间,不影响正常工资和福利待遇。

第十六条  出勤情况作为委机关干部职工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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